上海財產調查
發布于:2014/11/2 10:59:18
在債務糾紛打官司的過程中,法院強調申請人的舉證責任,明確規定申請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證據,案件申請人無法也無能為力查明的情況下長期積壓,甚至喪失執行的有利時機。
法院的理由是:民事訴訟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時,就應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提供不出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導致案件不能執結的責任也只能由債權人負責。
綜合這種被動的狀況,委托方提供的當事人的房產,設備,車輛,銀行貸款,股權及其他可執行的財政狀況和資產的調查、挖掘。
1、婚姻過錯方逃避財產分割
2、合作企業或被訴方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
3、逃避應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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